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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创业政策 汇编
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学院编
目录
政策解读 3
一、小额创业贷款 3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6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9
四、一次性创业资助 12
五、创业培训补贴 14
六、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16
七、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 19
八、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22
九、校企合作补贴 25
重要文件 27
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办法 27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32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 35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 38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40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办法 48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 52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55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补贴办法 58
政策解读
文件依据:《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办法》(东财〔2016〕47号)
1、什么是小额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实施创业计划,解创业者创业资金短缺和周转困难的问题,设立小额创业贷款。
贷款额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借款人可根据创业需要提出申请。具体批准的贷款金额由贷款银行通过借款人创业项目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等确定。
贷款期限:2-3年,具体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2、贷款是否需要利息?
小额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贴息。但逾期未归还的,借款人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3、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创业贷款?
申请小额创业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信观念强,信用良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2)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项目预期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的能力;
(3)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担保,且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未按《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资金二次小额贷款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0号)和《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试行)办法》(东莞邮银发〔2014〕39号)享受过贷款政策;
(5)在试点镇、园区中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还需要符合试点镇、园区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试点镇、园区另行公布。
6、申请小额创业贷款有什么担保要求?
申请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担保,且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小额创业贷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基本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2)经营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开户许可证(如有)、特许行业许可证(如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银行流水等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3)其他资料: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行业经营所需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及贷款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8、如何申请小额创业贷款?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东莞市内邮储银行各支行或东莞市内招商银行各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上述贷款所需资料。
(2)贷款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等),并负责贷款发放。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月5日为固定放款日。
9、对小额创业贷款有什么监管措施?
(1)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定期进行贷款使用的跟踪监督,评估贷款项目经营状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2)当发放的贷款接近还款期时,贷款银行须提醒借款人还款期,督促其还款。
(3)如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经营项目提前结业的,贷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4)对逾期未偿还或应提前收回的小额创业贷款,贷款银行将依法进行追索。
服务电话:
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分行:0769-23028730;
招商银行东莞市分行:0769-23601023;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0769-22203620。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61号)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对象是什么?
补贴对象为初创企业,即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及以后新创办的,正常经营并按规定纳税;
(2)吸纳已落户东莞的劳动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金额是多少?
(1)招用3人以下(含3人):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2)招用3人以上: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申领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在职就业人数(不含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核发补贴,再次申请时,按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4、如何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到企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4)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9)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拨到企业的基本账户。
5、需要在什么时限内提交申请?
(1)提交初次申请时,处于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2)提交再次申请时,处于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内,逾期不受理。
(例如:该企业在2016年1月1日注册,则其应在2019年1月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并在2020年1月1日前提出再次申请,逾期不受理)。
温馨提示: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位劳动者,只能选择申领本项补贴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中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60号)
1、哪些人可以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以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提示:登记失业人员需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失业有效期内领取营业证照;就业困难人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领取营业证照。
2、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在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2)进驻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租用场地。
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金额是多少?
补贴金额按缴纳租金发票数额实补,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补贴3年。符合条件企业及其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4、如何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申请人到创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5)缴纳场地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东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拨到创办企业的基本账户。
申请人每经营满一年可提交一次申请,可以分三次提交,需要在自登记注册起4年内提交完毕,逾期不受理。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东人发〔2016〕59号)
1、哪些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正常经营,并由创业经营项目为申请人本人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
3、一次性创业资助的金额是多少?
创业资助的金额为一次性5000元。
4、如何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
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东莞市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
温馨提示:此项资助为一次性资助项目,每家创业单位仅限一次,每人仅限一次。之前已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文申领过创业成功奖励的个人,不能再次享受本资助。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实施办法》(东人发〔2016〕58号)
1、创业培训是什么?
是为提高劳动者自主创业能力,开展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和“创办你的企业”(SYB)两个模块结合的培训。
2、哪些人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1)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2)毕业学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3)我市各高校毕业学年内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
3、哪些机构提供创业培训?
需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名单请登录“东莞就业服务网”查询)。
4、创业培训需交费吗?
培训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获政府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款项直接拨入培训人员参加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银行账户。
5、创业培训的需培训多长时间?
创业培训的课程培训时间为80个课时,全日制上课的培训时间为10天。
6、创业培训可以多次参加吗?
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创业培训(实训)补贴的不能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57号)
1、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的对象是什么?
补贴对象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
2、申领创业孵化服务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者完成一年期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不含场地租减免);
(2)创业孵化基地对创业者的创业项目孵化成功。孵化成功的标准是创业者完成注册登记且在莞继续经营发展。
3、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的金额是多少?
(1)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2)成功孵化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以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身份的创业者,每户补贴5000元。
4、如何申领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到基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3)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4)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人员签订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和建立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5)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
(7)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基地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拨到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5、对提供的孵化服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1)创业孵化基地需与创业者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建立完善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2)提交申请时,已完成一年期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3)创业者要在孵化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市领取营业证照。
(4)登记失业人员,需要在登记失业有效期内领取营业证照;就业困难人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领取营业证照。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东人发〔2016〕52号)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
企业设立了就业安置基地,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没有欠薪行为的本市企业。
(2)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就业登记。
(3)企业就业安置基地招用20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岗位包括生产线、保安、保洁以及餐厨。
(4)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提示:就业安置基地,是指企业腾出操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比较灵活的就业岗位,设立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村民车间”)。
2、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哪些人?
就业困难人员指已落户东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难以实现就业的 “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东人发〔2016〕40号)办理。
3、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金额有多少?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未达40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4、怎样申领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申请表;
(3)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在该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7)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实地核查就业安置基地设置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就业安置基地奖励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温馨提示:同一家企业只能申领就业安置基地奖励一次。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只能选择申领本项奖励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61号)中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45号)
1、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需为本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已落户东莞的高校毕业生在东莞市内自主创业成立的;
(2)新招用已落户东莞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3)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应届高校毕业生具体指哪些人?
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提示: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本补贴政策。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补贴标准为创业者及其所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保险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怎样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其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4)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学校出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处于毕业学年的毕业生提供);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预审后,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5、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有时间限制么?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从缴纳当月社保的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必须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
温馨提示: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不能同时段享受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54号)
1、校企合作补贴对象是?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申领校企合作补贴有什么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1)由市、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与校企合作学校成功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且订单班的课程设置要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需求相匹配;
(2)批量接收经订单式培训的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3)符合条件的企业按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校企合作补贴。
3、怎样申领校企合作补贴?
(1)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需分别在“东莞就业服务网”校企合作专区中按要求完成注册;
(2)企业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在订单式培训前到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3)经订单式培训后,企业招用合作学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校企合作协议书原件(校企双方加盖公章);
2)合作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彩照;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备案表;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订单式培训期间的学生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7)企业招用校企合作学校毕业生补贴申领表;
8)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9)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复印件;
10)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发补贴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东财〔2016〕47号)
为支持劳动者实施创业计划,解决创业者创业资金短缺和周转困难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和《关于印发< 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人员。优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和经创业培训合格的人员。
2.具有东莞户籍的创业者,或在试点镇、园区(具体以市政府批复为准)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信观念强,信用良好;
2.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预期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
3.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4.向贷款银行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担保人,或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担保,且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在试点镇、园区中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还需要符合试点镇、园区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试点镇、园区另行公布。
(三)贷款用途
贷款必须用于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借款人可根据创业需要提出申请。贷款银行通过审核创业项目资金需要、还款能力等,确定批准的贷款金额。
(二)贷款周期: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局给予贴息;逾期利息,由借款人在偿还本金时一并付清。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
四、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基本资料
(一)基本资料:小额创业贷款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二)经营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开户许可证(如有)、特许行业许可证(如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如有)、银行流水等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三)其他资料: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行业经营所需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及贷款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验原件)。
五、申请贷款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东莞市内邮储银行各支行或东莞市内招商银行各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上述贷款所需资料。
(二)贷款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等),审核完毕后将本市户籍申请者资料送市人力资源局对贷款对象是否已享受创业贷款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将非本市户籍申请者资料送镇或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或有关部门对贷款对象是否符合镇或园区有关要求进行核对。通过贷款审核的,由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及人力资源分局或有关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对,贷款银行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定期进行贷款使用的跟踪监督,评估贷款项目经营状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二)当发放的贷款接近还款期时,贷款银行须提醒借款人还款期,督促其还款。
(三)如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经营项目提前结业的,贷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四)对逾期未偿还或应提前收回的小额创业贷款,贷款银行将依法进行追索。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2月17日颁布的《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操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小额创业贷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机构
姓名
联系方式
负责镇街
邮储银行
分行
朱宝玉
23028730
城区
何畅帆
13377726222
东城、南城、莞城、万江、中堂、麻涌
虎门
郭敬文
13790336606
虎门、沙田
厚街
萧超汉
13560876687
厚街、道滘、望牛墩、洪梅
塘厦
朱训秋
13798769411
塘厦、黄江
大朗
丘伟灵
13790403075
大朗、大岭山、寮步
石碣
单仲麟
13560866686
石碣、石龙、茶山
高埗
横沥
许为杰
13925527585
横沥、东坑、企石、桥头、石排
常平
薛若红
18929292680
常平、谢岗、樟木头
长安
许晓燕
13412473843
凤岗
张淑怡
13925546883
凤岗、清溪
招商银行
李庆扬
叶志刚
23601023
15812823888
南城
梁宗朋
13827206333
南城、道滘
东城
黄健濠
13763280782
东城、莞城
万江
林卫华
13829211158
万江、洪梅、麻涌、望牛墩、中堂
方炽成
13713131168
厚街、沙田、虎门港
龚力行
15999770469
彭韵婷
13929444573
谢瑞昌
15920245622
大朗、东坑
姚泳杰
15920293976
常平、桥头、横沥、企石、谢岗、樟木头
寮步
黄雪飞
13712907228
赵启钊
13580998484
刘晓坤
13612738777
黄润发
15920213094
石碣、高埗
石龙
黄学坚
13751229682
石龙、茶山、石排
松山湖
尹润峰
13580802921
松山湖、大岭山
人力资源局
市局
李启云
万淑娴
22203620
罗尧钧
22892062
松山湖非本市户籍
莞城
钟炜燊
22385869
莞城非本市户籍
道滘
赖万尧
88316033
道滘非本市户籍
财政局
万亮德
叶栩健
22831173、22831175
黄欣婷
22898038
黄穗坚
22100669
曾翠婷
81332703
(东人发〔2016〕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16年及以后新办的初创企业,吸纳已落户东莞的劳动者就业,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并正常经营和按规定纳税,按其实际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
第五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四)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七)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八)《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九)《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
第六条 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初创企业持上述资料到企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拨到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领,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在职就业人数(不含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核发补贴,再次申请时,按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申领补贴的时限为自登记注册起4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位劳动者,只能选择申领本项补贴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中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 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东人发〔2016〕60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于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进驻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租用场地创业的,按本办法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需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失业有效期内领取营业证照。就业困难人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领取营业证照。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补贴3年。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五)缴纳场地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东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
1.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创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2.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 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拨到创办企业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申请人每经营满一年可申领一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分三次申请完成。申领补贴的时限为自登记注册起4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受理。
补贴金额按缴纳租金发票数额实补,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东人发〔2016〕59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创业氛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于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 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资助。
第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需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失业有效期内领取营业证照。
就业困难人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领取营业证照。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第五条 申领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五)《东莞市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第六条 申领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创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资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资助申领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经营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本项目为一次性资助项目,每家创业单位仅限一次,每人仅限一次。之前已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申领过创业成功奖的个人,不能再次享受本资助。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资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资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同时废止。
(东人发〔2016〕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提升培训质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字〔2014〕188号)、《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03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需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第三条 创业培训课程采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推的“SIYB创业培训”(简称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式,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四个模块。其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和“创办你的企业”(SYB)两个模块结合开展培训。
第四条 为确保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过程严格执行其核心技术标准,即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 创业培训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创业培训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二)毕业学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三)我市各高校毕业学年内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
本办法中的毕业学年指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
第六条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到镇(街)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公共就业服务登记,登记后持相关证件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号到定点机构报名。
第七条 定点机构举办创业培训班需由两名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培训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教师同时分课时授课,且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30人。
第八条 定点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开班前,应按照《创业培训学员选择与认证标准》(附件1)进行筛选、面试人员,并填写《SIYB入学登记表》(附件2),挑选出符合培训课程基本标准的学员。
(二)提出开班申请的,需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将下列材料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1. 理论场地照片;
2. 《SIYB入学登记表》(附件2);
3. 《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3);
4. 《创业培训协议书》(附件4);
5. 《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
6. 《创业培训教学计划安排表》(附件6);
7. 《创业培训班师资备案表》(附件7);
异地开班的,还需提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异地开班场地确认表》(附件8),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核查。
第九条 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对定点机构申报的开班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开班。
第十条 定点机构必须严格按照SIYB创业培训模式规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教学,不得擅自调整、缩减教学课时,确需调整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一)培训教室按“U”字型或分组形式布置,并采取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在保证基础理论知识授课基础上,结合学员的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
(二)“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课程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24个课时,“创办你的企业”(SYB)课程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56个课时,“改善你的企业”(IYB)课程培训时间不少于8天64个课时。创业培训可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培训形式开展,其中全日制培训,上午不超过4课时,下午不超过4课时;非全日制培训,晚上不超过3课时。
(三) 定点机构可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担保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专家讲解有关政策;邀请创业咨询师、创业导师开展专题讲座或成功创业者介绍创业经验及创业案例分析等,如聘请省外创业培训讲师授课,须向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报批和备案。
(四)创业培训过程需进行记录,原则上以音像资料为主,图片为辅。提供图片记录的,每天至少提供一张授课教师与学员上课过程的照片以备查。
(五)学员每天培训结束后需填写《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附件9)和《创业培训学员考勤签到表》(附件10),考勤表必须由考勤员和学员本人签名确认,对缺课超过10%课时的学员一律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市就业管理办公室、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定点机构承办创业培训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每期创业培训班进行不定时实地巡查,发现如下情况达两次的,暂停其开办创业培训班6个月。
(一)没有按照SIYB创业培训模式规定的要求上课。
(二)违反考勤制度,没有进行当天的考勤记录或《创业培训学员考勤签到表》(附件10)记录的考勤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
(三)未经报备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善自(随意)更改课程表安排上课。
(四)异地开班培训点的设施设备与开班前确认的数量不符。
(五)未按要求提供后续服务的。
第三章 评审考核与后续服务
第十二条 培训考核按照“培考分离”原则,实施《创业计划书》评审或答辩制度,考核过程需全程录像。
社会学员培训班实行《创业计划书》(附件11)评审制度。培训班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定点机构应组织主讲教师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社会学员班填写《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论证表》(附件12),上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由市就业管理办公室选派三位专家组成评审论证小组,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由定点机构填写《创业培训学员班创业计划书评审花名册》(附件13)。
高校毕业生培训班实行《创业计划书》答辩制度。由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三位专家组成答辩考评小组,对学员进行答辩,并填写《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论证表》(附件12)、《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书答辩和综合成绩评定表》(附件14)、《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考核学员明细表》(附件15)。
其它毕业生培训班实行随机抽取每班20-30%的学员进行现场答辩。
计划书的评审或答辩完成后,成绩合格者,由定点机构填写《创业培训学员班合格证书发证审批表》(附件16)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要成立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建立健全创业专家咨询服务制度,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认真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台帐。从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为其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下列相关后续扶持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完整、规范的创业培训台帐资料。
(二)负责收集并汇编国家、省、市有关创业的政策文件。
(三)组建创业专家咨询团队,采取门诊式、上门服务、集中答疑等方式,向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个人和企业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培训学员在创业或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为创业对象提供工商税收、法律法规、劳动保障及小额担保贷款咨询指导。
(五)结合“互联网+”实施线上和线下的创业咨询机制,实时对学员进行在线的创业咨询。
(六)开展创业培训的后续跟踪服务。如实填写《SYB培训班评估表》(附件17)、《SIYB培训班评估评分表》(附件18)、《学员培训(TOE)活动报告》(附件19)、《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TOE)后续支持报告》(附件20)和《创业培训学员后续跟踪服务情况记录表》(附件21),保证服务质量。
(七)加强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配合,及时将学员纳入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库,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学员创业就业。
第四章 培训补贴标准与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 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按定点机构实际完成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核拨培训补贴款,补贴款拨入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创业培训(实训)补贴的不能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定点机构完成培训后,持下列材料向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1. 《创业培训班开班申请表》(附件3);
2. 《创业培训协议书》(附件4);
3. 《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
4. 《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附件 9);
5. 《创业培训学员考勤签到表》(附件10);
6. 《创业计划书》(附件11);
7. 《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论证表》(附件12);
8. 《创业培训学员班创业计划书评审花名册》(附件13)或《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书答辩和综合成绩评审表》(附件14)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考核学员明细表》(附件15);
9. 《创业培训学员合格证书发证审批表》(附件16);
10. 《SYB培训班评估表》(附件17);
11. 《SIYB培训班评估评分表》(附件18);
12. 《学员培训(TOE)活动报告》(附件19);
13. 《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TOE)后续支持报告》(附件20);
14. 《创业培训学员后续跟踪服务情况记录表》(附件21);
15. 评审或答辩录像资料;
16.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7. 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核准的,由市财政局将创业培训补贴拨到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培训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定点机构名称、培训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 承办创业培训项目的定点机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53号)、《转发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东人发〔2013〕158号)同时废止。
(东人发〔2016〕57号)
第一条 为充分开拓创业服务资源,提高创业孵化的成功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者完成一年期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不含场地租减免),以创业者完成注册登记且在莞继续经营发展为孵化成功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二)成功孵化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以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身份的创业者,每户补贴5000元。
(一)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三)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四)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人员签订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和建立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五)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附件3);
(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附件4)。
(一)创业孵化基地持上述资料到基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基地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拨到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需与创业者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建立完善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具体可参照附件1和2),并完成一年期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且创业者在孵化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市领取营业证照,方可申请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附件:1. 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
2. 创业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3.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
4. 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
(东人发〔2016〕52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设立了就业安置基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在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没有欠薪行为的本市企业。
(二)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就业登记。
(三)企业就业安置基地招用20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安置基地,是指企业腾出操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比较灵活的就业岗位,设立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从事岗位包括生产线、保安、保洁以及餐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已落户东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难以实现就业的 “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东人发〔2016〕40号)办理。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未达40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领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附件2);
(四)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就业困难人员在该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七)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申领奖励的程序:
(一)企业持第六条规定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完成材料预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实地核查就业安置基地设置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就业安置基地奖励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奖励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奖励。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奖励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同一家企业只能申领本项奖励一次。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只能选择申领本项奖励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61号)中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附件: 1. 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申请表
2. 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东人发〔2016〕45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已落户东莞的高校毕业生在东莞市内实现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给予自主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者创办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新招用已落户东莞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办法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保险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
2.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4. 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 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学校出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处于毕业学年的毕业生提供)(附件2);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二) 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2. 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第五条 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用人单位持第四条规定材料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并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审核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从缴纳当月社保的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必须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公共信息网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不能同时段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用人单位,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东人发〔2016〕54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长效的校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引进人力资源,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符合申领校企合作补贴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由市、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与校企合作学校成功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且订单班的课程设置要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需求相匹配;
(三)批量接收经订单式培训的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第三条 按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校企合作补贴。
第四条 企业申领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企合作协议书原件(校企双方加盖公章);
(二)合作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彩照;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备案表;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订单式培训期间的学生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七)企业招用校企合作学校毕业生补贴申领表;
(八)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九)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复印件;
(十)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五条 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需分别在“东莞就业服务网”校企合作专区中按要求完成注册;
(二)企业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在订单式培训前到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三)经订单式培训后,企业招用合作学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持本办法第四条中的申领材料向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发补贴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校企合作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合作院校、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进行抽查,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贴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备案表
2. 企业招用校企合作学校毕业生补贴申领表
3. 校企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