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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人发〔2011〕33号
各人力资源分局:
为充分开拓创业服务资源,帮助和促进户籍劳动力自主创业,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孵化的成功率,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11〕30号),特制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试行办法
第一条 创业孵化服务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为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征集、委托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为户籍创业人员提供项目评估、项目选址、开业指导、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管理咨询、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各类专业化的创业服务。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是政府推广创业孵化服务的实施主体,负责征集和管理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及创业孵化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创业孵化服务的对象是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的自主创业个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
第四条 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从事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类服务的法人经济实体或其分支机构,或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
(二)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
(三)具备3名及以上专家组成的专业创业服务团队;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服务流程;
(五)具有创业服务的成功案例;
(六)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合作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证照复印件;
(二)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申请前12个月的纳税证明;
(三)创业服务团队中每位成员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登记表》(附件1)。
第六条 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二)公示:评审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在“东莞市就业服务网”上进行公示;
(三)签订合作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局与服务机构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合作协议书》(附件2),正式认定为我市“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如下公益服务:
(一)自行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广活动,每年至少2次;按要求参与政府组织的自主创业推广活动,每年至少2次。
(二)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每年至少3次。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如下政府资助的创业孵化服务:
向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评估、项目选址、开业指导、协助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企业管理咨询、融资服务、跟踪指导等创业孵化服务,每年至少实施2个孵化服务项目。
第九条 服务机构的创业孵化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孵化对象”)可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也可由服务机构与自主创业人员自由进行双向选择。服务机构应与孵化对象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附件3)。
第十条 创业孵化服务的孵化期为3至6个月,最多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服务的孵化期内,服务机构应当为孵化对象建立《创业孵化服务项目档案》(附件4),详细做好服务记录。
第十二条 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服务机构,按如下标准给予服务费:
(一)在协议孵化期内,服务机构向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助其成功创业(即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并正常经营)。在正常纳税3个月后,按每个项目5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成功孵化服务费。
(二)服务机构向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在协议孵化期内创业人员未能成功创业,或未能达到申领成功孵化服务费要求,但服务机构有5次及以上服务记录,且服务满意率达80%及以上的,按每个孵化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申领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1、《社会合作机构创业孵化服务费申领表》;
2、《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
3、《创业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4、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5、申请成功孵化服务费的,还需提交成功创业人员的营业证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申领服务费的程序:
(一)服务机构成功孵化服务费的申领程序:
1、服务机构持第十三条所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
2、市人力资源局委托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创业人员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经核准的,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费用核拨到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中。
(二)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的申领程序:
1、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局提交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资料;
2、市人力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相关情况并加具意见。经核准的,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费用核拨到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五条 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要求,每年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达标的,继续认定为“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考核未达标的,取消与该机构的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如实申报服务情况,严格按规定申领服务费用。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机构,除追回服务费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登记表.doc(点击下载)
2、创业孵化服务合作协议书.doc(点击下载)
3、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doc(点击下载)
4、创业孵化服务项目档案.doc(点击下载)
5、社会合作机构创业孵化服务费申领表.doc(点击下载)
6、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年度考核表.doc(点击下载)
7、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参加政府组织的创业推广活动确认表.doc(点击下载)
8、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自行开展创业项目推广活动或创业培训辅导报备表.doc(点击下载)
主题词:人力资源 创业孵化△ 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