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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长效的校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引进人力资源,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符合申领校企合作补贴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由市、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与校企合作学校成功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且订单班的课程设置要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需求相匹配;
(三)批量接收经订单式培训的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第三条 按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校企合作补贴。
第四条 企业申领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企合作协议书原件(校企双方加盖公章);
(二)合作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彩照;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备案表;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订单式培训期间的学生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七)企业招用校企合作学校毕业生补贴申领表;
(八)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九)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复印件;
(十)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五条 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需分别在“东莞就业服务网”校企合作专区中按要求完成注册;
(二)企业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在订单式培训前到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三)经订单式培训后,企业招用合作学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持本办法第四条中的申领材料向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发补贴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校企合作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合作院校、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进行抽查,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贴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备案表
2.企业招用校企合作学校毕业生补贴申领表
3.校企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