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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已落户东莞的高校毕业生在东莞市内实现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给予自主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者创办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新招用已落户东莞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办法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保险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4.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学校出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处于毕业学年的毕业生提供)(附件2);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2.自主创业者及其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第五条 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用人单位持第四条规定材料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并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审核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从缴纳当月社保的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必须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公共信息网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不能同时段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用人单位,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