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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设立了就业安置基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在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没有欠薪行为的本市企业。
(二)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就业登记。
(三)企业就业安置基地招用20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安置基地,是指企业腾出操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比较灵活的就业岗位,设立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从事岗位包括生产线、保安、保洁以及餐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已落户东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难以实现就业的 “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东人发〔2016〕40号)办理。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未达40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领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附件2);
(四)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就业困难人员在该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七)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申领奖励的程序:
(一)企业持第六条规定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完成材料预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实地核查就业安置基地设置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就业安置基地奖励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奖励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奖励。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奖励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同一家企业只能申领本项奖励一次。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只能选择申领本项奖励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61号)中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申请表
2.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