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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人发〔2011〕34号
各人力资源分局:
为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充分调动户籍人员创业积极性,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11〕30号),特制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2011年及以后在本市新领取营业证照,正常经营并纳税的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人员(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未申请创业资金小额贷款,且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个人,创业成功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奖励。
(二)已申请创业资金小额贷款,但未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的个人,创业成功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在依期还清贷款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三)已接受创业孵化服务,但未申请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的个人,创业成功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奖励。
三、申领奖励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申请前12个月的纳税凭证;
(四)《东莞市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
四、申请奖励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报市人力资源局。
(三)市人力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创业成功奖励金拨到申请人个人的银行帐户。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视同新领取营业证照:
(1)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持有营业证照,在本办法实施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注销已有的营业证照,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证照;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按本办法申领创业成功奖励后,注销已有的营业证照,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证照。
(二)严格申领奖励的审核制度。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个人,除追回奖励金外,五年内不得申请创业成功奖励。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东莞市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doc(点击下载)
主题词:人力资源 创业 奖励 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